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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部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态废料 可自由进口

    发布时间: 2024-10-29 20:54:11 发布者:产品中心


      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提到,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态废料,可自由进口。附表中不一样的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一样的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同类别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铜铝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为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以下简称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态废料,可自由进口。附表中不一样的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一样的种类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同类别的散装再生铜铝原料不允许混装,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铜铝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二、再生铜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30、7404000050;再生铜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7404000040;再生纯铝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40;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50;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760200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三、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铜铝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不是符合附表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GB/T 38470、GB/T 38471、GB/T 38472、GB/T 40382、GB/T 40386的相应检测验证的方法进行检验。

      四、进口的再生铜铝原料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再生铜铝原料疑似固态废料的,能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五、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同时废止。